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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当“二房东”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http://www.fdc86.com 时间:2008-6-29 17:44:25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接听时间:27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陈卫东(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

吴女士:我有一处门面房,2006年8月8日租给一家公司,租期为5年,房租按年支付。2008年3月份,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未经我同意将该门面房转租给他人,可是我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转租的情况,我现在可以收回这门面房吗?

陈律师:该公司未经你的同意而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虽然你们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转租的情况,你也可以收回该门面房。《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马先生:我最近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但是打听到该二手房的房产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至今未给到房主手里。询问中介公司,说是只要办理公证即可合法买卖,待房产证下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陈律师:在法律上,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可以买卖的,但可以签订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你要调查清楚,一是房子是什么原因办不了房产证,是一时办不了还是根本办不了,二是这房子是不是出卖人的。

路先生:我委托了一个中介公司帮我买一套二手房,由于我的首付较少,因此需要贷款一定的金额,之前约定好,如果贷不到则合同取消,后来没贷来应有的金额,我是否要付相应的中介费?

陈律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们之间的交易不成,则无需支付中介费,只需支付中介为此付出的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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